你的家有違建的可能?提供4大關鍵點好好自我檢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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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什麼樣的建築算違建?

依從內政部營建屬的定義:「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、使用執照,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」皆屬違建,快速用口語化的方式講解以下4種違建的大致狀況:

  1. 偷雞摸狗
    主建物已在使用執照核定內的建蔽率、容積率、高度上限之內,但未經許可擅自加蓋的建築。
  2. 偷渡使用
   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或建築法令,例如工業區規劃一般民眾居住使用的住宅、農業用地上蓋廠房等。
  3. 闖入誤區
    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建蓋,例如保護區、國營地、公設保留地建造等。
  4. 心急如焚
    建築物工程符合建築法規,但因為程序上的疏漏,未請領建造執照就擅自興工。此情形的補救辦法為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,成為合法建物。

如何確認自家是否有違建狀況?違建一定會被拆除嗎?

如同字面上的意思,違章建築的明文規定已擺在法規裡,不可能裝作視而不見,但30~40年前的老建築就已存在許多法令規定以外的違建,民眾也默認這樣並沒有不合法的問題,可是若被舉報且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可能需要立馬拆除違建,至於未來自家會不會遇上拆除違建的情況,也可以說只是時間早晚或剛好遇上仗義人士的運氣問題~

是否覺得這樣的模糊地帶,讓人霧裡看花呢?一般來說,各地方政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,會訂定不同的規範和應對方式,簡單劃分方式以「違建物產生的日期」為分水嶺,以台北市為例:

  • 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,屬於舊有違建
    顧名思義在這時間之前就存在的老違建。
  • 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,屬於既存違建
    既存違建須經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、造冊列管,再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,這類會優先執行拆除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建(如妨礙公共交通、都更、大型違建等),因此大多住宅型違建是暫緩拆除的狀態。
  • 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,屬於新違建
    經過消防、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(妨礙消防安全、公共通行),發現後立即拆除。

按照違法情節輕重則為下列的拆除順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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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來源:
違章建築處理辦法/全國法規資料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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